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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师实务之停工留薪

来源:原创  作者:李春林律师  时间:2015-12-13

劳动法律师实务之停工留薪

 

    近日,李春林律师除了接到多家顾问单位有关停工留薪期限以及相关待遇问题的法律咨询外,还接到了多位劳动者的咨询。为了便于理解相关问题,李春林律师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就停工留薪有关问题进行如下归纳,供大家参考。

一、有关规定汇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九条  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二、律师归纳

根据前述具体规定,李春林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就停工留薪相关问题做如下归纳:

(一)停工留薪期限

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但不一定是指劳动者受伤后一直到上班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目录确定具体的停工留薪期。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如果经医疗服务机构证明工伤治愈,停工留薪期终止。

3、如果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进行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发。

4、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限。

6、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限有异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二)停工留薪待遇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待遇是指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2、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三)其他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3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4、停工留薪期内或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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