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
由于经济形势的恶化,近日来,笔者多次接到有关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法律咨询,这其中既包括了劳动者,也包括了用人单位。相比较劳动者关心自己的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更关心的经营决策的选择,面对不好的经济形势,是选择裁员,还是选择暂时的停工停产,这对用人单位来讲,都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鉴于此,笔者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己的律师执业经验,对此进行解读,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主要规定:
一、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是否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及是否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
对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笔者查阅了相关规定,国家对此并没有与此相关的规定,需要立法进一步完善)。
二、保持劳动关系的停工人员生活费支付。
对此,《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58规定:企业上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三、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工资支付。
对此,《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58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如果企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需要停工停产的,最好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签订好相应书面协议,从而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