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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法》重点条款的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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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解析】原条文是先“保障”,后“规范”,体现了立法理念有一定的变化。

  2、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解析】原条文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修改后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更加准确。另外,是否需要强调“在中国取得执业证书”,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以及港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大陆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法律法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司法部的相关修改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修正)》、《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及司法部的相关修改决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司法部对该规定的修改决定,等等。

  3、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解析】原规定为“具有律师资格”,由于现在实行统一司法考试,故做出相应修改。进一步明确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可能有多种)与司考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4、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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